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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商务局关于市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第11.05.370号提案答复的函


                       



国家对撬装式加油装置的双层钢制油罐实施工业产品许可制度,生产企业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双层钢制油罐检测报告,办理工业产品许可后方可投入使用。但是作为成套装置,撬装式加油装置尚未列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因此,在日常监管中,不能单凭设备生产厂家单方提供的《设备出厂合格证》等材料就判定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应以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报告为准,且通过应急、生态环境、消防、气象等相关部门的验收。

使用场合。按照“规范”中3.0.3条的规定,撬装式加油装置可用于政府有关部门许可的企业自用、临时或特定场所。根据“规范”中相应的条文说明,撬装式加油装置采取了比埋地油罐更为严格的安全措施,如设置有自动灭火装置、紧急泄压装置、防溢流装置、高温自动断油保护阀、防爆装置等埋地油罐一般不采用的装置,但不适合在普通场合使用。条文规定的“企业自用”是指设在企业的撬装式加油装置不对外界车辆提供加油服务;“临时或特定场所”是指抢险救灾临时加油、城市建成区以外专项工程施工等场所。鉴于撬装式加油装置只适用于内部使用,不涉及危险化学品及成品油零售的经营行为,故无需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及《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但根据“撬装式加油装置可用于政府有关部门许可的企业自用、临时或特定场所”的规定,撬装式加油装置应通过政府相关部门的许可,符合规划、安全、生态环境、消防、气象等条件方可设置。

技术鉴定。非法站点和非法加(储)油装置既然属于“非法”,应按国家法规制度标准予以处理,对其进行技术鉴定不具有实际意义。

二、关于撬装式加油装置的管理

(一)我市积极开展专项整治。据不完全统计,近两年来,我市持续开展成品油非法经营专项整治行动,全市共开展联合执法行动90次,共查封非法加油点235个,查处非法油罐车438辆,出动执法人员8645人/次,查扣非法油品902.433吨,行政拘留196人。在成品油非法经营专项整治工作中,针对市区内部分物流园、停车场、建筑工地内自建撬装式加油装置,以内部用油名义为场内车辆和叉车、钩机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加油,涉嫌非法经营成品油的现象进一步加大了查处力度,但由于企业自用撬装式加油装置无需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且其非法销售成品油的证据又难以掌握,给我们在整治工作中造成的较大的困难。

(二)主要整治防范措施。一是印发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建立南宁市成品油市场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全市成品油市场整治工作,根据机构改革方案调整市直相关部门职责分工,明确各县(区)、开发区属地监管主体职责,形成工作合力,确保专项整治工作顺利有序开展;二是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根据南宁市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专题会议精神,市成品油市场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组织市公安、市场监管、商务、安监、交通运输等部门会同相关城区开展市级联合执法行动;三是做好行刑衔接,公安部门加大大案、要案、源头的侦破力度,将涉案人员移交司法机关,对查获的非法窝点进行行政处罚和取缔,对部分违法人员进行行政拘留,增强成品油非法经营执法的震慑力。

(三)下一步拟出台措施加强管理。2020年,南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在起草我市《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中,将“规范自用成品油加油装置管理”列入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范围,并将“开展排查企业自用、临时或特定场所的撬装式加油装置,出台自用成品油加油装置认定标准和管理实施办法”作为重点工作任务落实。目前,该《实施意见》正在征求各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待《实施意见》正式印发后,相关职能部门将根据工作任务分工开展工作,并将结合您提出的宝贵意见,综合考虑融入即将制定的自用成品油加油装置认定标准和管理实施办法。

感谢您对我市撬装加油装置合法化应用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